反垄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生效。该法对包括个人、企业、贸易组织和政府在内的各类组织影响深远,对国际交易行为也产生了直接影响。该法涉及公司的市场垄断行为、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协议以及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后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金诚同达所高度关注这部法律的起草,并就该法各类讨论稿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了专业的评论意见。自该法生效起,金诚同达就为客户提供反垄断法合规以及交易行为中反垄断法问题的法律意见。同时,也代表客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起反垄断申报。金诚同达的反垄断法客户包括了大型技术公司、金融企业和跨国公司。

      金诚同达有着丰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诉讼和仲裁经验,这使得金诚同达能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代理服务。反垄断法规定的执法机关不仅包括政府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合并前反垄断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竞争者定价行为,工商管理总局负责具有市场垄断地位企业的排他性竞争行为)同时也包括法院民事诉讼程序。金诚同达和上述政府部门以及负责反垄断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金诚同达可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交易合规性审查

      • 为制订或修改现有公司政策以符合反垄断法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制订合规策略;

      • 协助客户对商业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包括商业合同的审查,如分销协议、参加贸易组织的行为,和竞争者的会谈以及和客户、供货商的商业行为;

      • 为反垄断法合规目的对公司经理和职员进行培训。

      合并前反垄断审查

      • 就向政府部门提出合并前反垄断审查的必要性为客户提供法律意见;

      • 如果建议向政府部门提出反垄断审查,协助客户制订最佳审查策略;

      • 协助客户准备审查文件,聘用经济分析专家,与商务部就审查目的进行沟通。

      诉讼和政府调查

      • 金诚同达经常在美国反垄断案诉讼程序中代表客户;

      • 金诚同达在政府调查和行政程序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客户在反垄断民事诉讼和政府调查中提供充分有效的服务。

      反垄断法经常涉及其他法律领域。金诚同达的反垄断团队与本所其他团队,如兼并收购组和知识产权专家紧密合作,为客户提供跨行业领域的法律服务。例如,我们向客户提供以下法律建议:

      • 反垄断和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交叉是中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关注点之一,该法也就知识产权的滥用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专章进行了规定。金诚同达凭借其在知识产权法方面的优势可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 反垄断法和不公平竞争 —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生效已15年,金诚同达为客户提供与该法相关的法律服务历史悠久,丰富的经验会帮助所内专家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反垄断法;

      • 反垄断法和收购兼并 — 收购兼并是金诚同达的主要法律服务项目之一,可为进行收购兼并的客户提供良好的法律建议。

      反垄断业务经典案例

      • 美国对中国出口维生素C反垄断调查

      金诚同达代理中国某著名制药企业应诉美国对中国出口维生素C反垄断调查。本案是美国第一次针对中国企业提起的反垄断诉讼。自从2005年1月26日原告在美国地区法院纽约东区正式提起针对中国维生素C生产商的第一起反垄断诉讼以来,截至2006年6月20日,原告已经在美国各地提起了11起针对中国维生素C出口商的反垄断诉讼。原告指控:至少自2001年12月起,被诉的中国维生素C生产企业联合密谋操控出口到美国以及世界其他地方的维生素C的价格和数量,这些操控行为触犯了美国反垄断法。原告据此主张,由于被诉企业操纵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的行为导致美国的维生素购买商比正常交易情况下支付了更高的价格,使购买商因此蒙受损失。原告方主张3倍的不确定损害赔偿以及其他辅助赔偿。本案尚在进行当中,金诚同达及其美国合作律师事务所成功地阻止了原告将案件移至华盛顿特区审理的图谋,并成功地将所有案件合并到纽约东区地区法院(联邦法院)审理。

      • 某外资企业收购某国有企业股权交易中的经营者集中申报

      金诚同达在某外资企业并购某国有企业股权交易(标的金额9亿人民币)中,为外资企业全程提供中国法律服务。因本次并购交易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规定》的申报标准,金诚同达代理该外资企业向商务部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在申报期间,金诚同达就相关市场的界定等核心问题与商务部进行了多次沟通,在此基础上,金诚同达代表该外资企业向商务部提交了相关申报材料。但在商务部审查申报材料期间,金诚同达协助该外资企业发现股权转让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并依约终止了本次股权并购交易,经营者集中申报亦相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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