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业务


  金诚同达在成立之初,就以“面向科技领域、面向科技企业、面向科技成果、面向科技人才”为服务方向,创出了知识产权为主业的服务品牌。金诚同达律师在协助企业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方面和专利、商标、软件、商业秘密诉讼方面的专长受到同行广泛承认。我们不仅熟悉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与政策性规定,还代理过大量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其中不少是国内著名的知识产权案件。所经手的知识产权业务类型较多,多起业务在国内属于首例,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金诚同达从传统的知识产权业务开始,又迈向了提供网络知识产权、电子商务、许可证贸易、特许经营和高新技术等高端知识产权业务的法律服务。客户集中在高科技企业、上市公司、跨国公司和成长型的公司。产业领域广布于信息技术、电讯、生物基因、生物医药、材料、电子、软件、多媒体、制造业等范围。特别是在处理与因特网有关的法律事务上有丰富经验。金诚同达还与著名的商标、专利代理公司紧密合作,协助中外企业在中国注册商标、申请专利、进行软件登记、域名注册和办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等。


  金诚同达同时为客户提供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国际商标许可等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部的主要业务包括:

      • 担任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为客户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策划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拟定知识产权规章制度,设计知识产权类合同范本,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既可包括专利战略、商标战略、特许经营战略等,又可包括检索方案、申请方案、预警和防御方案、保护和实施方案等。就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管理和利用提供咨询顾问服务

      • 代理知识产权诉讼。代理原告或者被告进行专利、商标、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件,其中包括权属案件、侵权案件、许可合同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既办理传统的知识产权案件,也办理软件、网络、集成电路、半导体芯片、动植物品种、新药、驰名商标、地理标记、原产地名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商业秘密等新型知识产权案件。代为起诉、应诉、反诉、出庭、和解、上诉等

      • 知识产权合同审查。
为客户起草、审查或修改各类知识产权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合同、转让合同、许可使用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电子商务合同、进出口合同、咨询服务合同、保密协议等。还可为客户在技术引进、风险投资、企业改制、资产并购、企业重组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交易和处置提出法律解决方案

      • 代理商标专利申请。
与中国商标专利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等具有国内和涉外商标专利代理权的专业机构紧密合作,为客户办理企业名称预登记、商标查询、中外商标注册申请、复审、异议、争议、专利文献查新、中外专利申请、无效宣告、软件著作权登记、域名注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等业务

      • 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和申请禁令。
代理客户调查知识产权侵权人的情况及其财务资产状况,调查侵权事实和违法所得情况,并取得合法证据。向客户提供侵权对比分析和法律论证意见。代表客户向侵权人发送警告信、律师函或者律师声明,出面进行诉前调解。代理客户申请法院颁发禁令,申请证据保全或者财产保全

      • 其他知识产权业务。
代理客户在知识产权行政程序中进行投诉、协查或者抗辩,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仲裁案件中担任仲裁代理人,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进行举报或者辩护,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意见,为政府知识产权立法、修法和执法提供法律意见


知识产权部经典案例

      • “五笔字型”系列案


  在王码公司诉中国东南技术总公司五笔字型专利侵权、五笔字型教材著作权侵权,和东南公司诉王码公司名誉权侵权系列案中,代理东南公司,历时五年,取得了三案全面胜诉的结果。该案当时被誉为“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影响深远。


      • “钻孔压浆成桩法”案


  陶义诉北京地铁地基公司“钻孔压浆成桩法”专利侵权案,及之前的该专利职务发明权属案,和其后的该专利无效案,是当年极具影响的知识产权名案,曾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中国知识产权白皮书。代理地基公司应诉。最终该案以和解结案。


      • 王蒙等六作家诉“网上著作权侵权”案


  王蒙、毕淑敏、刘震云、张抗抗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上载、存储和传输其作品,侵犯其著作权案,一审通过北京电视台现场直播,社会影响极大。代理世纪互联公司,陈述了著作权法应当修改明确“网络传播权”后再给著作权人以法律保护的意见,和网上使用作品存在“海量作品、海量许可”问题,应当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使网络公司能够正式获取授权的意见,及网上使用作品不应按稿酬标准付费,以达到权利人、网络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的意见。此案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的规定和新著作权法明确“网络传播权”概念,成为参考判例。

      • “鳄鱼商标侵权”案


  法国拉科斯特衬衫有限公司诉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代理香港鳄鱼恤公司,提出了商标保护应全面考虑商标使用的历史、现代社会消费者对商标识别能力的提高、维护市场主体利益平衡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则的意见,提出了商标的区别性应从商标文字、读音、图形、含义、所合并使用的企业名称、装璜、店堂设计、使用颜色、经销模式、价位、消费群体等加以整体考虑的意见。由于国内市场出现了百条以上“鳄鱼”,法国“鳄鱼”又与新加坡“鳄鱼”和浙江“鳄鱼”有连环诉讼,本案历经五年,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共同维护和开拓中国市场的共识。中央电视台报道了双方和解的消息,《知识财富》栏目将本案作为其开播的首期节目。
      • 摩托罗拉被诉专利侵权案


  大连汉普技术公司诉摩托罗拉专利侵权案,是中国专利权人和中国公司诉跨国公司的最早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之一,原告同期还起诉了诺基亚和阿尔卡特,引起了广泛关注。代理摩托罗拉公司应诉,并反诉原告专利权无效。本案经各方努力,最终达成和解。

      • “译星机器翻译软件侵权”案


  中软总公司诉北京创新未来有限公司侵犯“译星机器翻译软件著作权”一案,经一审、二审和发回重审程序,最终确定原告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被驳回诉讼请求。代理创新未来公司,历时四年,取得了一审和再审的胜诉。

      • “恒升”诉“恒生”商标侵权案

      北京远东公司诉北京恒生公司和新恒生公司所制造和销售“恒生电脑”的行为侵犯其“恒升”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一审判定,尽管被告后来也获得了“恒生”商标的注册,但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恒升”商标权人的在先权利,法院有权在后一注册商标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判定被告侵权,并赔偿原告九百多万元。这一判决引起了轩然大波。被告上诉后,二审代理被上诉人远东公司,最终达成和解。

      • 千手观音著作权纠纷案
  
      该案为一起因舞蹈《千手观音》而引发舞蹈作品署名权纠纷案,由于舞蹈《千手观音》本身的知名度,加之舞蹈作品版权纠纷诉至法院的情形在国内尚属罕见,因此本案成为国内众多主流媒体的关注焦点。我们作为被告方代理人参与了本案诉讼,最终获得一审和二审的胜诉。

      • 百度与七大国际唱片公司MP3搜索版权案


  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该案的焦点在于百度公司提供的MP3搜索引擎服务是否构成侵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我们代理被告百度公司获得胜诉。

      • 汉王科技有限公司诉台湾精品科技有限公司软件侵权案


  该案的焦点和难点在于被告销售的计算机软件中的识别字典是否抄袭了原告开发的软件中的识别字典,识别字典是否可以成为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以及被告的抄袭行为能否认定侵权。这一系列问题既涉及到复杂的技术问题,更涉及到法律适用上的复杂性。金诚同达知识产权部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历时五年之久,于2005年2月4日获得了北京市高院的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侵权成立。

      • 鸟人艺术公司诉万讯通公司侵犯著作邻接权案


  鸟人艺术公司就享有涉案音乐作品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将涉案作品委托本案第三人做移动通讯业务推广,第三人授权万讯通公司经营涉案作品的彩铃业务。该案的焦点在于鸟人艺术公司对第三人的具体授权范围以及万讯通公司是否对鸟人艺术公司构成侵权。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发回重审程序。金诚同达代理万讯通公司进行再审应诉,并最终获得了终审胜诉。

      • 代理中国企业参与美国337案件调查


  金诚同达与美国Miller & Chevalier律师事务所合作代表宁波贝发集团参加了记号笔337案件的应诉。最终,我们迫使美国原告达成和解来终止对贝发的调查,并且同意贝发在不用支付任何和解费的情况下继续在全球范围内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在不改变所有现有产品的外形、尺寸的前提下(只对颜色稍做变化),继续在全球范围内生产和销售自己的产品,且贝发无需承认对方所称的商业外观权。该案的结果不仅令贝发满意,也得到了商务部和有关商会的一致赞誉。


      • 某美国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药品专利侵权案


  原告以侵犯专利权为由起诉上海一家销售专利药品的公司,本案中我们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成功获得了法庭的诉前禁令。该案为我们在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和获得法庭诉前禁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 某德国公司农药行政保护独占权侵权案


  该案的难点和新颖点在于原告的权利依据为农药行政保护独占权,目前该案已经被上海法院成功立案,本案为一类新型案件,在国内尚属罕见。


      • 对中国某集团的改进技术项目进行全方面法律风险评估


  中国某集团作为我国大型化工企业之一,于上世纪90年代向日本某全球大型化工技术企业成套引进了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环己醇、己二酸等化工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相关化工设备。该引进项目不仅技术先进、工艺复杂,而且技术许可费用昂贵,是上世纪90年代我国在化工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国际技术进口项目之一。从2007年以后,随着该集团对相关许可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改进,双方在可能出现的改进新项目上出现了一定的分歧。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作为该集团的法律顾问,为客户在将来改进项目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做出了全面深入的法律风险评估,包括复杂的技术对比、专利检索、侵权风险判断、专利有效性分析和违约风险分析,并为客户与相关第三方的技术谈判提供相关法律意见。该案例为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在高新技术知识产权非诉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登录 | 查询
© JT&N | ET Design
中国北京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华夏银行大厦11层 100005
电话:86-10-8523 7766
传真:86-10-6526 3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