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律师曾做过八年对外经济贸易工作。1994年考取经济师资格、1995年考取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职业。
2001年12月调入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并组建沈阳分所。
律师执业十年来,先后担任辽宁省、沈阳市多家上市公司、外资公司、合资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提供了大量的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在多家公司的引进技术、进口设备和零部件、组建合资公司、对外许可技术、出口产品、工程承包、特许经营、破产整顿、索赔和仲裁等一系列涉外专项法律服务中有出色表现。在一些上市公司的相关并购、重组、资产置换、股东大会见证等相关证券业务以及一些公司、企业的设立、改制、重组等相关公司业务方面有所专长。为多家公司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提供法律服务。对房地产相关法律及房地产建设、开发、市场营销等相关业务有所专长。
为华晨金杯从日本丰田公司引进的新款商务车所起之名——“阁瑞斯”为客户采纳。
在代理日本通运株式会社与营口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提单纠纷案中,促使审案法院创设我国法院首先认定外国承运人提单协议管辖条款有效的先例。
教育背景:
武汉工业大学工学学士
辽宁大学法学学士
大连海事大学国际经济法法学硕士
美国世纪大学( CENTURY UNIVERSITY)工商管理博士
著述:
论文《一起提单管辖权条款纠纷案之我见》发表于《中国海商法年刊 1999》及被《辩护与代理丛书之三——<雄辩>》收录
在“首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中荣获辽宁赛区优秀辩手奖
因法律服务工作出色,曾荣获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嘉奖
法学硕士论文《 BOT法律问题研究》获优秀论文
论文《 WTO与我国技术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在东北三省律师研讨暨业务经验交流会上被评为优秀论文
社会职务:
中国海商法协会会员
辽宁省行为科学研究会会员
辽宁省国际友谊促进会理事
沈阳律师协会涉外委员会委员
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管理系法律客座教授
辽宁省股权分置改革和上市推进工作专家组成员
中国贸促会辽宁分会暨中国国际商会辽宁商会经贸法律咨询顾问
外国语:
英语 |